贯彻号令更需强化二级维护(3)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要求。
交办运(2016)16号文(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明确的职责权限,逐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重点:一是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维护记录以及车辆定期检测和评定的执行情况等,检查结果应纳入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范畴,并与客运班线招标和运输车辆审验直接挂钩;二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维护规范的情况,检查结果纳入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范畴和诚信管体系;三是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
道路运输经营者有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义务。一是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包括回答有关询问,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供查询、复制,配合对违法车辆拍照、录像等;二是在监督检查时,道路运输经营者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作伪证。
文章来源:《小型内燃机与车辆技术》 网址: http://www.xxnrjycljs.cn/qikandaodu/2021/0421/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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