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令破解车辆管理痼疾(2)
在更高的意义层面上,刘小明将《规定》的出台总结为“四个需要”:完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需要,加速车辆管理创新与制度创新的需要,推进新常态下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需要,适应汽车技术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需要。
●亮点频出:一个厘清,两个强化,三个创新
刘小明指出,《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后,国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的条件下修订的,有诸多亮点,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一个厘清,两个强化,三个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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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规定》修订中最具亮点的是实现了车辆技术管理的“三大创新”,即创新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制度、创新车辆技术管理监管方式、创新车辆分类管理模式。
一个厘清 厘清了车辆技术管理职责。一是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二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作为车辆维护、修理的实施主体,为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和修理提供服务保障;三是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作为评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技术支撑单位,对检测评定的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车辆维护、修理的实施主体,为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和修理提供服务保障
两个强化 强化市场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首先,系统地强化了车辆基本技术条件,加强了市场准入;其次,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这就要求各级管理部门转变思维方式与管理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三个创新 一是创新了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制度。将过去的车辆维护周期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硬性规定,改为由经营者自行确定。二是创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监管方式。对二级维护竣工车辆不再强制要求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上线检测,而由具备维护竣工检验条件的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者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也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作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不再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对二级维护车辆进行备案和签章,以减少车辆送检、办理备案签章手续的时间成本。三是创新了车辆分类管理模式。《规定》改变了原有的车辆分类原则,将“两客一危”车辆列为管理重点。一方面加严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周期和频次,另一方面,重新界定了危货车辆的承修条件。
●三项工作保障实施顺利开展
对于如何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刘小明介绍说,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广大经营者要站在发展“四个交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推进先进装备应用、节能减排的高度,充分认识和深入理解界定行业监管部门与经营者双方的权力、责任与义务的重要性,准确把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政策措施调整要点和创新亮点,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用,确保《规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精心组织,搞好宣贯。
第三,落实《规定》,做好衔接。一要认真做好新老维护制度的衔接;二要做好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的调整。
金柏正:取消二级维护,企业不减责
《规定》是当前政府“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指导原则下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的重大改革。交通运输部13号令修订工作小组成员,杭州长运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金柏正受邀对《规定》进行了释义。
新《规定》将“两客一危”车辆列为管理重点
国内一些城市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定点企业已实现视频联网监控
《规定》正式实施后,意味着要破解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中的问题,尤其是长期被诟病的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的乱象,这将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企业、道路运输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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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更高的意义层面上,刘小明将《规定》的出台总结为“四个需要”:完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需要,加速车辆管理创新与制度创新的需要,推进新常态下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需要,适应汽车技术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需要。
针对《规定》中“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车辆维护周期”是否意味着“可自由逃避责任”这一问题,金柏正解释说:“恰恰相反,这是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对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规定》中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要求,同原部令相比做了重大调整(篇幅也明显减少),体现了简政放权,充分发挥了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的自主管理积极性和创造性。当然,对道路运输企业来说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增加了,特别是企业承担的车辆技术管理风险明显增大。
文章来源:《小型内燃机与车辆技术》 网址: http://www.xxnrjycljs.cn/qikandaodu/2021/0421/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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